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原则
点击:2191 时间:04-07 来源: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原则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学楼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录取分数线
近几年我校招生情况统计
三年制普通专科:
年份 |
科类 |
云南省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
我校录取分数 |
|
最高分 |
最低分 |
|||
2016 |
文史 |
300 |
507 |
437 |
理工 |
300 |
477 |
387 |
|
三校生 |
300 |
497 |
303 |
|
2015 |
文史 |
300 |
474 |
412 |
理工 |
300 |
448 |
364 |
|
2014 |
文史 |
430 |
493 |
435 |
理工 |
370 |
436 |
350 |
五年制高职专科:
我校是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因省内各地中考总分不一,以省招考院统一合成后进行录取。2016年全省统一中考总分为600分。依据往年情况,我校录取的最低分稍低于当地普高录取分数。而今年最低录取分只有录取结束后才能统计,预计今年最低录取分在250分左右。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录取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二)学校录取是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先按“专业顺序”,再按“分数高低”进行专业录取。充分尊重考生志愿,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缺额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三)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
(四)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六)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七)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八)凡发现提供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九)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十)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